三月不減肥 四月徒傷悲 不想運動瘦身 不少人把目光轉向了減肥藥 市面上各種減肥藥層出不窮 然而 有些“減肥藥” 不僅不能變瘦 甚至可能“有毒” 近期,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符某、陳某通過微信售賣含有違禁成分“麻黃堿”的“減肥藥”,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且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支付賠償金,并向消費者賠禮道歉,承諾不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基本案情 女子鄧某在一次單位組織的毛發毒品檢測中,竟然檢測呈陽性。從未接觸過毒品的她很是疑惑,回想起近一年時間里,自己一直在吃一款網紅“韓國處方減肥藥”,于是懷疑是吃減肥藥導致的檢測異常。 為此,鄧某再次購買該款“減肥藥”,到貨后立即報警。經鑒定,該款“減肥藥”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麻黃堿”。隨后,賣給鄧某“減肥藥”的符某、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原來,2021年以來,符某、陳某在沒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合格證、醫生處方等證明的情況下,在微信朋友圈轉發該減肥藥廣告,從微商上家購買僅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者的“減肥藥”,并通過微信進行銷售。 鄧某與賣家聊天記錄截圖 賣家朋友圈宣傳圖 到案后,兩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某、陳某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符某、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支付賠償金,并向消費者賠禮道歉,承諾不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為獲取非法利潤,向他人出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藥品,嚴重危及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消費者也應當提高警惕,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食品、藥品,注意查看經營者的相關資質,產品名稱、成分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重要信息,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及時向相關單位舉報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