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為償還欠款想出利用信用卡套現付款方式騙車用以抵債的合同詐騙案,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鄭某在其債權人鄧某勇(另案處理)建議下,利用信用卡套現付款的形式購買車輛抵債。被告人鄭某在明知自己無付款能力的情況下,以其名義與某公司簽訂購車合同,購買了一輛裸車價格為19.38萬元的“本田雅閣”轎車,在鄧某勇交付了首付款9.38萬元后,鄭某利用虛假收入證明,由某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向中國工商銀行福鼎桐山支行申領了兩張分期還款的信用卡,透支現金10萬元用于支付剩余車款。
被告人鄭某提車當日即將該車交付鄧某勇使用,并于同年7月2日將該車過戶給鄧某勇。嗣后,被告人鄭某僅歸還部分信用卡透支款后便失去聯系,沒有繼續支付到期透支款,中國工商銀行福鼎桐山支行向連帶擔保人某公司追償,截止2011年11月17日某公司為被告人鄭某陸續償還透支款人民幣89616.1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達人民幣89616.1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全部償還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另查明,被告人鄭某為償還欠款,鋌而走險盜車,于2012年5月30日因盜竊罪被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被告人不服上訴,同年8月1日被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70000元。 (吳麗云 潘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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