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手機案件,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邵某罰金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20時許,被告人邵某在福鼎市桐山街道龍川路某干洗店內閑逛時,趁無人之機,盜走放置在店內柜臺下充電的一部白色Iphone5手機。約3小時后,被告人邵某返回現場主動將被盜手機放置在該店門口空調外機上,并對店內人員喊話“手機還給你”,而后逃離現場。被告人邵某在逃離途中被在場人員抓獲。經福鼎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白色16G Iphone5手機價值人民幣4512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達451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作案后主動歸還被盜物品,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亦可予以從寬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邵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其犯罪情節較輕,可對其單處罰金。被告人邵某曾因盜竊被行政處罰,現又盜竊犯罪,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邵某免予刑事處罰,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納。因此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我省詐騙、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三千元、六萬元、三十萬元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被告人邵某盜竊手機價值4512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范疇,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