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在我市尚屬首例
本報訊(司法菊)日前,社區矯正人員馬某某,因不服從司法所管理,無監護人監管并長期無固定居所,經司法所工作人員3次警告,公安2次治安處罰仍不改正后,被市司法局成功提請撤銷假釋并重新收監,這在我市尚屬首例。
馬某某,男,現年22歲,管陽鎮楮樓村人。2008年2月1日,因犯搶劫罪被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附加處罰金3000元,后經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為一年九個月。在假釋考驗期間,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限自2012年9 月7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
2013年2月5日,馬某某因脫離監護人監管,長期離家出走,并將定位手機放置家中,根據《福建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等法規,市司法局第一次向馬某某下達警告處分決定。2013年4月2日和4月19日馬某某又因不參加司法所組織的集中教育和定位手機拒不繳費,市司法局分別下達了第二次和第三次警告決定書。鑒于其認錯態度不錯,承諾服從管理,秉承繼續挽救的人文精神,決定對其繼續教育,暫不收監,并要求管陽司法所在該對象作為嚴管對象的基礎上,要求其每天打電話向管陽所長匯報情況,每周到社區矯正辦報到并匯報本周情況,同時手機需要保持24小時開機,以便對其進行定位跟蹤,不允許其再與社會上的朋友聯系,不允許其再出現打架斗毆等問題,若再有異常,馬上對其提請收監。
2013年12月9日凌晨0點許,因梁XX與夏XX在桐山街道“蘇何”酒吧門口相撞的事情,馬某某與雷XX、梁XX等人動手將夏XX毆打致傷,于2013年12月13日被公安機關拘留12天。
馬某某收到3次警告,公安2次治安處罰,在市司法局秉持人文精神對其挽救后,仍不改正,根據《福建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規定,2013年12月30日,市司法局向寧德市司法局提請撤銷假釋審核表、撤銷假釋建議書,并經寧德市司法局召開獎懲委員會會議后,于2013年12月31日將材料提交原判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1月20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馬某某收監執行的刑事裁定書,收到裁定書當天,市司法局向公安機關出具關于請求福鼎市公安局協助收監社區矯正對象馬某某的函,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對其進行收監,并于2014年2月8日收監成功。
延伸閱讀
以案釋法:馬某某案系全市首例提請撤銷假釋、重新收監執行的典型案例。市司法局在對社區服刑人員馬某某的處置極其慎重,可以說工作做的非常到位和適度,并能根據事態的發展,及時改變和轉換工作角色和工作方式,采取了有效的、極具針對性的應對措施。既遵循了司法行政部門開展社區矯正的“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管理的最基本工作原則,又體現出社區矯正上下聯動,多部門配合的工作特征,雖案件還未完結,但仍然彰顯了社區矯正工作的嚴肅性和執法行為的權威性。
縱觀本案,市司法局在馬某某之類假釋犯人的監管直至后來的撤銷假釋、收監執行中做了大量的工作,為后期的工作展開提供了很好的經驗,證明了社區矯正工作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也給全市社區服刑人員一個鮮明而嚴正的警示,社區矯正服刑人員如有不服從社區矯正管理或拒不接受社區矯正的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