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文物案,對緩刑考驗內再犯本案盜竊犯罪的被告人李某撤銷緩刑,并對本案盜竊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前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2014年6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受他人雇請,以人民幣200元為報酬前往福鼎市白琳鎮幫助搬運石材。當晚22時許,被告人李某與黃某(另案處理)等人在福鼎市白琳鎮匯合,攜帶鋼釬、斧頭、鋼鉗、尼龍繩等工具共同駕駛三輛摩托車前往白琳鎮棠園村。當晚23時許,被告人李某等人抵達棠園村后,將其所駕駛的一輛摩托車熄火并與黃某等人推上通往該村上厝的一道陡坡。在棠園村上厝一片空地處,黃某等人趁四周無人之機,使用攜帶的鋼釬等工具撬挖空地上一尊石雕獅像并示意被告人李某幫忙搬運,被告人李某遂共同將該石雕獅像搬運至摩托車后座并用尼龍繩綁定,繼而折返離開,在行至陡坡中段處時被棠園村村民發覺,被告人李某及黃某被當場抓獲,作案工具鋼釬二根、斧頭一把、鋼鉗一把、尼龍繩一根及摩托車三輛亦被當場查獲。經福建省文物鑒定中心鑒定,該被盜石雕獅像為三級文物;經福鼎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該被盜石雕獅像價值人民幣92000元。被盜的石雕獅像現已歸還白琳鎮棠園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亦可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作用地位及悔罪表現等情節,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曾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行,應依法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將前罪所判刑罰與本案所判刑罰予以并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福鼎法院 吳麗云、許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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