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催討醫藥費,五名男子非法拘禁他人,醫藥費未追回卻入獄。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李某、范某、林某、黃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到十個月不等。
2014年7月30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謝某等人在福鼎市太姥山鎮八都橋環島附近看見之前將自己朋友砍傷的被害人陳某,遂欲向陳索要醫藥費,同時電話聯系被告人李某、范某要求幫助,并尾隨、監視被害人陳某。被告人范某隨后召集被告人林某、黃某,共同乘坐由被告人李某駕駛的轎車前往太姥山鎮某輪胎店附近與被告人謝某會合。會合后,被告人李某留在車內等待,被告人謝某、范某、林某、黃某等人在輪胎店旁小巷內一民房前攔截被害人陳某,因陳拒不配合,遂對陳拳打腳踢,又強行將陳拉上轎車。爾后,被告人謝某因家中有事先行離開,同時要求被告人李某等人將被害人陳某帶至福鼎市區繼續索要醫藥費。當日凌晨約1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轎車,與被告人范某、林某、黃某共同將被害人陳某帶往市區,被告人范某、林某在車上出拳毆打陳并用腰帶捆縛陳雙手。到達市區后,四名被告人將被害人陳某帶至福鼎市桐山街道某陵園,并在陵園入口處繼續向陳索要醫藥費,迫使陳答應其等人的要求。當日凌晨約3時許,四名被告人欲將被害人陳某帶回太姥山鎮,途經福鼎市桐山街道某中學門前路段時,被市公安局民警攔截并抓獲。經鑒定,被害人陳某的傷情屬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李某、范某、林某、黃某共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均成立,且具有毆打情節,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謝某、李某、范某、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謝某、李某、范某、林某、黃某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根據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情節,予以區別量刑。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王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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