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本市(福鼎)首例拒不執行判決案,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福鼎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林某與洪某夫婦共同償還潘某借款140萬元及利息。被告人林某提起上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被告人林某與洪某夫婦未能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潘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福鼎法院于2014年5月7日向被告人林某與洪某依法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被告人林某與洪某拒不向本院申報財產。2014年5月16日,法院執行干警組織被告人林某與潘某進行協商,雙方未能就還款達成協議,同時法院告知被告人林某應在2014年6月5日前將已被法院查封的兩套房產清空交付本院執行,但被告人林某仍于2014年5月29日將其中已被法院查封位于山前街道的房產繼續出租給他人并提供其胞妹的銀行賬戶接收租金,并于同日將其名下的一輛起亞牌轎車轉移給給他人并辦理車輛產權變更手續以規避執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在明知其與潘某民事案件判決已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的情況下,隱瞞真實財產狀況,拒不如實向法院申報,并將已被本院查封的房屋出租給他人且將租金交由其胞妹收取,將名下轎車轉移給他人,有明顯的規避執行、轉移財產行為。綜上,被告人林某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林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通訊員:福鼎法院 王懷志、許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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