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依法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初,被告人林某某為防止野豬破壞其農作物,私自從福鼎市沙埕鎮某村村委樓前電箱牽引電線至該村一后山架設簡易電網,在通往后山路中設置兩道簡易路障,在路口設置“前方有電、禁止通行”的警示標語。2015年12月8日晚間,被告人林某某與其朋友被害人盧某某在林某某家中飲酒,當晚22時許,被害人盧某某在被告人林某某酒醉后,不顧被告人林某某妻子的攔阻,上山察看是否有野豬被電時,因觸碰被告人林某某架設的電網受傷倒地,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被害人盧某某死亡后,其父母及女兒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該案中被害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亦可酌情對被告人林某某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案中,被害人盧某某對危害結果的產生存在過錯,可減輕被告人林某某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酌定雙方責任承擔比例為3:7,即由被告人林某某承擔70%的賠償份額。
非法架設的電網會對公共安全產生巨大的威脅,顯然被告人林某某已經意識到了這種危險,設置了相關的防范措施,但是仍不能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由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造成了其朋友盧某某的不幸遇害,雙方的家庭都受到了巨大傷害,也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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