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網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阮彩鈴) 今年3月,福鼎市一男子帶著自制土銃上山狩獵時,被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抓獲。警方并就此查出該自制土銃的賣家夏某某,也一并將其抓獲。目前,夏某某已被福鼎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據(jù)了解,2011年,被告人夏某某從其妻姑丈蘭某某處(已故)購得兩支自制土銃,用于農閑時打獵。2014年年底,被告人夏某某將自己持有的其中一支自制土銃賣給江某某(另案處理)。2016年3月5日,江某某持該支土銃欲狩獵時,被福鼎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抓獲,該土銃被查獲。同年3月11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其家中被抓獲,偵查人員從其住所查獲另一支自制土銃。經鑒定,以上兩支土銃均以火藥燃燒為動力,可認定為槍支。為此,夏某某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一支)、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支),面臨的將是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檢察官提醒,土銃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鐵彈丸的管形土造火器。這些土銃有人用來驅趕鳥類使農作物不被破壞,有人為了吃上野味用于狩獵,更有人認為這不違法還進行買賣,殊不知,以上這些行為都可能涉嫌犯罪。
法條小鏈接: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規(guī)定:非法買賣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以非法買賣槍支定罪處罰(法定刑為三年至十年),五支為情節(jié)嚴重(十年以上)。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以非法持有槍支定罪處罰(法定刑為三年以下),二支為情節(jié)嚴重(三年至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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