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倒賣土地使用權案,依法以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某玲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林某美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
2000年4月間,劉某清向桐城街道村民私下購買1667平方米山坡地建設小學校舍。2001年1月,福鼎市建設委員會經規劃,批準該地塊為小學教育用地。2004年2月間,被告人鄭某玲、林某美與同案人吳某齡(已判決)為創建民辦某中學,共同出資人民幣490000元向劉某清購買上述地塊、校舍及附屬設施,后又共同出資在原校舍基礎上加蓋第四層、重新澆灌水泥操場。2008年8月,由于在籌設過程中未規劃實施校園建設及辦學經費缺乏等原因,三人籌建的中學被福鼎市教育局終止辦學,而他們在籌建過程中所用地屬違法用地。2011年1月間,三人經商議后,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可許的情況下,擅自將某中學地塊及地上建筑物以1980000元的價格轉賣給他人用于集資建房,扣除三人投入的成本,被告人鄭某玲、林某美與吳某齡等人從中獲利1356000元,并予以均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玲、林某美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伙同他人倒賣土地使用權,從中獲利1356000元,屬情節特別嚴重,其二人行為均已構成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告人鄭某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美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福鼎法院:章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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