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摩托車駕駛員法律意識單薄,誤認為“醉駕入刑”是對汽車而言,與摩托車無關,導致摩托車酒后肇事案件多發。近日,福鼎法院審結兩起危險駕駛案件。
2016年7月,被告人馬某某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搭載胡某某從福鼎市管陽鎮西陽村出發往福鼎市區方向行駛,途徑京福線處路段時,與對向由楊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馬某某受傷以及兩車損壞。經鑒定,案發時被告人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7.85mg/100ml。
2016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從福鼎市第六中學往五里牌方向行駛,行經太姥大道路段時,碰撞前方由被害人謝某某駕駛的搭載著汪某某的二輪電動車,致二車翻倒,被害人謝某某右肩部、右季肋骨、右小腿等多處受傷,經鑒定,謝某某的傷情屬輕微傷。經抽取陳某某血樣并經司法鑒定,案發時被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99.50㎎/100ml。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和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拘役一個月和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駕駛員們不要再報有僥幸心理了,醉駕摩托車一樣要受罰。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中的內容規定可知,摩托車屬于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對于醉駕摩托車行為的處罰,同樣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醉駕摩托車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33條,還有可能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通訊員:福鼎法院 楊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