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林姍姍 葉麗寧)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步伐加快,越來越多的群眾搬入了小區。不少小區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糾紛頻發,其中,部分業主因公共區域權益被侵犯起訴開發商、物業公司的案例層出不窮。近日,市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17名鉑金華城小區業主要求變更物業公司在小區的公有部分設障、限制通行的物業管理行為,最終因起訴主體不適格,被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審查認為,物業服務公司于小區2個入口處設障的行為,對小區內的機動車的通行確有實質性的阻卻作用,其作出的通行設限的管理行為符合物業服務合同內容。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需由業主大會提出意見。變更物業公司在小區的公有部分設障、限制通行的物業管理行為屬于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而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需要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鉑金華城小區現有業主316戶主,僅有原告等17人就限制通行情況提出異議,與316戶相差甚遠,故其主張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移除堵在鉑金華城小區2個入口處的障礙物的訴訟請求,起訴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原告不服裁定,上訴至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裁定。
此案例中小區業主的遭遇不是個案,一旦在新交房或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少數業主要為公共區域維權,都存在這個“主體”難題。我國物權法第76條對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做了明確規定。法官建議,當小區入住人數滿足業主大會成立條件時,應盡快成立。對于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不足時,小區業主行使小區管理等事項,小區現有的全體業主可以以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實名簽署意見后再予以施行,從而切實維護全體業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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