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通訊員 游晨楓)明知吸毒人員是未成年人,曾獲刑的毒販仍容留其吸毒。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賴某峰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賴某峰1979年4月3日出生,曾因販賣毒品罪于2002年12月16日被福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5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賴某峰在明知歐陽某(2000年4月5日出生)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然將其帶到自己位于福鼎市桐山街道某小區的臨時居所內,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及自制“冰壺”等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員歐陽某吸食毒品。5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鼎市公安局抓獲。
不少吸毒未成年人員抱著“抽著玩玩”、“嘗嘗新鮮”的心態,在毒品面前放任自己的好奇心理,導致走上吸毒的道路,結果是“一發不可收拾”。法律、家庭、社會應共同撐起保護傘,打擊毒品,保護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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