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繆霄暉)除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外,申請執(zhí)行人還可通過刑事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勝訴權益。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自訴人張某、周某、李某、郭某訴被告人馬某鋒拒不執(zhí)行判決案,依法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馬愛鋒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自訴人張某、周某、李某、郭某與被告人馬愛鋒及周忠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福鼎法院在2014年8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馬愛鋒及周忠義夫妻分別償還自訴人張某、周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李某、郭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該案判決生效后,因被告人馬愛鋒及周忠義夫妻未履行還款義務,自訴人張某、周某、李某、郭某便向福鼎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福鼎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執(zhí)行裁定,查封被告人馬愛鋒及周忠義共有的房產。2015年6月2日,因被告人馬愛鋒拒不執(zhí)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福鼎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7日,福鼎法院公告責令被告人馬愛鋒在同年9月14日前遷出該房屋,但她仍拒不遷出房屋,致使判決無法執(zhí)行。2017年12月14日,債權人張某、周某、李某、郭某以自訴人身份提出控告,請求法院依法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對馬愛鋒進行懲處,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過承辦法官的釋法說理后,被告人馬愛鋒已于2017年12月18日遷出上述房屋交由法院執(zhí)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愛鋒拒不遷出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zhí)行,屬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結合被告人馬愛鋒的坦白及悔罪情節(jié)等,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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