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和第三者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第三者提出以 “不再破壞其家庭”為條件,要求妻子支付分手費。為了家庭和睦,妻子無奈支付了30多萬元。不料拿了分手費且寫了保證書的第三者仍與丈夫保持來往,最終導致家庭破裂。
在婚姻存續期間,作為丈夫的小明(化名)一直和小紅(化名)保持著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為了家庭的完整,妻子小芳(化名)曾多次要求小紅離開自己的丈夫,但遭到了小紅的拒絕。2010年,小紅便提出“不再破壞小芳家庭”的交易條件,要求小芳向其支付16余萬元分手費。為了挽救婚姻,妻子小芳無奈向小紅轉賬支付了該筆款項。原本以為小紅會遵守承諾,不料她仍舊要求小芳繼續支付分手費15余萬元。面對小紅的無理要求,小芳再一次妥協,分別先后向小紅轉賬支付了15余萬元。期間,小紅還向小芳出具了一份《保證書》,保證收錢后與小明斷絕往來。但小紅在先后收了30余萬元后一次次食言,最終導致小芳家庭破裂。后小芳以小紅索取不正當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紅向小芳出具的《保證書》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案涉《保證書》雖然由小紅單方面作出,但根據約定內容以及出具的對象,認定《保證書》的實質為小芳與小紅之間達成的贈與合同,即通過小芳向小紅的金錢贈與,目的在于解除小紅與小明不正當的婚外男女關系,而上述約定違反了公序良俗,應確認為無效。因為案涉《保證書》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小紅向小芳領取的金錢贈與應當予以返還。
綜上,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證書》無效,被告小紅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返還小芳3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