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李威 劉常娟)2011年至2015年間,小美曾從小霞處借了62.5萬元用于資金周轉。期間,小美償還了其中的10萬元,隨后遲遲沒有歸還小霞剩余錢款。經多次催討無果的小霞便訴至市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小美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52.5萬元借款及利息。可半年過去了,因小美并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小霞便向法院申請執行。2018年2月,在執行過程中,市法院對小美名下的房產進行了拍賣,實際變賣價為190.5萬元。可因申請執行人較多,法院對變賣標的物所得價款190.5元進行執行參與分配,后向小霞送達了《關于被執行人小美系列財產分配表》。
原來,由于小美負債過多,包括小霞在內的許多申請執行人都在盼著能夠拿回自己的錢。可小霞不服該分配方案,決定將分配方案中提及的福鼎市某銀行和小忠、小賢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小霞認為福鼎市某銀行與小美借款抵押債權憑證上登記抵押的范圍是“壹佰貳拾萬元整”,將利息、罰息的全額參與優先分配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小忠、小賢二人共三筆申請標的參與執行分配明顯存在惡意串通、虛假訴訟之嫌。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小霞的訴訟請求雖在表面上符合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異議,要求撤銷小美系列執行案件的執行財產分配方案,予以重新分配。但在法院調查階段,小霞又明確提出對福鼎市某銀行與小美實現擔保物權一案的生效裁定和小忠、小賢與小美民間借貸糾紛案的生效調解提出質疑,即在實質上認為上述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均不屬于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程序處理的范疇。經承辦法官釋明后,小霞仍舊堅持自己的主張,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其起訴。
法官說理:在本案中,小霞對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提出質疑,可依照法律規定,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而對生效民事調解書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作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或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辦理,所以小霞以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法院才依法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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