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蒙面持刀砍傷他人案件,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沒收隨案作案工具匕首一把。
2013年11月1日21時許,被告人雷某某及謝某某(另案處理)糾集其他同伙數人,蒙面持砍刀等在福鼎市羽潤大酒店一樓大廳追砍被害人郭某某,致郭某某全身多處刀砍裂傷,右肩胛骨開放性骨折,右鎖骨骨折。經福鼎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郭某某的損傷為輕傷。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雷某某及謝某某通過其家屬共同賠償被害人郭某某醫療費、誤工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人民幣42000元,取得被害人郭某某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雷某某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結伙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雷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案罪行,屬累犯,應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