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我國對林木實行嚴格的保護制度,對任何違法濫伐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間,被告人林某某為清理山場種植黃梔子,在未取得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其家庭所有的位于福鼎市太姥山鎮孔坪村吳斗山場的林木進行砍伐。經鑒定,被伐林木總株樹1742株,其中馬尾松482株、闊葉樹1260株(直徑5.0cm以上132株,蓄積量為2.184立方米),屬于自然保護區林。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取得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將其家庭所有的山場的林木進行砍伐,達2474株,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