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陳君)日常生活中由于瑣碎小事引發的傷害案愈來愈多,尤其在酒席中,借著酒精的沖勁,極易發生相互傷害事件。
2014年5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姥山鎮某包廂內喝酒。席間,被告人王某某與鄰桌被害人李某某因猜拳等事由產生摩擦,李某某心生不滿便用高腳杯扔向王某某,王某某躲開后,也用手中的高腳杯扔向李某某頭部,砸中李某某左臉部,致被害人李某某左顴部皮膚軟組織裂傷,臨床縫合創口長度累計達7.1CM。經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傷為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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