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離婚率居高不下,離婚所伴隨的子女撫養問題愈來愈突出。對于多子女家庭而言,分開撫養有利于減輕經濟負擔,但容易疏遠子女間的感情。為此,不少家庭選擇由一方撫養所有子女以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
2014年6月13日福鼎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林某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2009年7月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福鼎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兒子林某某由被告撫養,兒子李某某由原告撫養,鑒于兒子林某某的學業及成長的健康,初中前由原告撫養,雙方對孩子有隨時探視權。離婚后因被告一直忙于事業,無暇顧及兒子的生活與學習,林某某和李某某一直跟隨原告生活,致使二個兒子在生活中無法彼此分開,故為了有利于兒子林某某的學習及健康成長等因素考慮,原告特請求變更離婚協議第三條約定,請求兒子林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可以隨時行使探視權。
經法院調解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一、原、被告生育的兒子林某某、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某撫養,被告林某某每月支付給原告李某某子女撫養費人民幣1200元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二、被告林某某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原告李某某應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