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精神分裂癥患者搶劫案,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2013年8月間,被告人王某某為報復社會,欲實施搶劫,通過淘寶網購買了橡膠手槍、匕首、頭盔等作案工具,并經過踩點將位于福鼎市桐山街道太姥豪庭某珠寶店作為搶劫對象。8月28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竄至某珠寶店內,假意購買黃金飾品,趁營業人員不注意時,伸手將柜臺內的11條黃金手鏈抓起,當營業人員王小某、雷某等人欲以抵抗時,被告人王某某遂持仿真手槍進行威脅,并迅速逃離現場。2013年8月30日,福鼎市公安局抓獲被告人王某某,并查扣被搶劫的黃金手鏈11條。經鑒定,涉案11條千足黃金手鏈計重301.64克,價值人民幣95019元。經溫州天正司法鑒定所法醫精神病鑒定,被告人王某某在作案時患精神分裂癥,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案發后,被搶劫的11條千足黃金手鏈已由被害人領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持仿真手槍相威脅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時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刑事責任,但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王某某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贓物返還情況等具體情節,法院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