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陳君)當人們生活越來越美好時,重大責任事故卻不時以陣痛的方式刺痛著人們的神經,成為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潛在威脅。
2012年3月6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孫某某在福鼎市白琳鎮某隧道工地上操作水泥混凝土攪拌機時,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導致攪拌機上的料斗從三米高的架子上滑落下來,砸中在料斗下清理灑落水泥混凝土的被害人羅某某,致被害人羅某某腰部受傷送醫院途中死亡。經福鼎市人民政府“3.6”事故調查組認定,被告人孫某某違章操作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案發后,被告人孫某某所在的福鼎市白琳鎮某隧道施工隊與被害人羅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計人民幣6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違章操作,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基于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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