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由醫患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周為弟有期徒刑六個月零十日。
2013年6月29日16時許,被告人周為弟在福鼎市佳陽鄉佳陽村康陽路佳陽診所門口附近,因先前的醫患糾紛一事與被害人巫雪梅發生爭執,后見巫雪梅放在桌上的手機在攝像,便將手機奪走并交給丈夫張代軍,巫雪梅見狀欲搶回手機時,被周為弟用手從身后勒住頸部,致其頸5椎體壓縮性骨折。經福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巫雪梅的損傷致頸5椎體壓縮性骨折,傷情屬輕傷。后經寧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學復核鑒定,維持福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前述鑒定意見。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周為弟通過其家屬與被害人巫雪梅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被害人巫雪梅人民幣5.2萬元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為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后被告人周為弟雖有自動投案行為,但未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其在庭審中尚能如實供述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系因民間糾紛引起,案發后被告人周為弟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的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應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