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調結一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案。
2007年8月,原告林某玲與被告王某杰未舉行婚禮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2年4月14日生育女孩王某星。孩子出生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父親責任,被告置之不理,并于2014年6月19日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作親子鑒定。2014年6月26日,該鑒定中心作出《法醫(yī)物證學司法鑒定意見書》:支持王某杰、林某玲為王某星的生物學父母。原告向福鼎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孩子王某星與原告共同生活,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兒撫養(yǎng)費人民幣300000元整。
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非婚生孩子王某星由原告林某玲撫養(yǎng),被告王某杰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130000元,款定于2014年9月3日支付70000元,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60000元。被告王某杰享有探視權,在不影響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情況下,可隨時探視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