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將小偷截圖發在微信朋友圈,促使小偷主動投案并歸還全部財物的盜竊案,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謝某、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
2014年4月,被害人陳某將車停在福鼎市桐山街道江濱路段附近,因疏忽大意未將小車車門上鎖,被告人謝某、張某趁機盜取被害人陳某放在車內的現金人民幣30500元。被害人陳某發現財物被盜后,通過該路段的監控發現系謝某、張某作案,隨即將二人截圖發布在朋友圈中,后二被告人得知盜竊事實被發現,遂主動將盜竊財物退還被害人陳某,主動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二人共同作案的其他3起趁車主忘記鎖門實施的盜竊事實,并全部將所盜財物退還給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其中,被告人謝某負責望風,被告人張某負責進入車內盜竊。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5821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張某、謝某均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已將被盜財物全部退還被害人并取得諒解,亦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張某、謝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情節、作用及上述量刑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