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許嘉 陳可希)福鼎兩男子自覺酒量好“沒事”,飲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造成交通事故。日前,市法院依法審結兩起血液酒精含量超300mg/100ml的危險駕駛案,分別判處被告人朱某福、李某鼎拘役五個月十日和五個月,并處罰金。
2021年12月,被告人朱某福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中與對向駛來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案發時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39.81mg/100ml。經認定,被告人朱某福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鼎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二輪摩托車回家,后又駕駛無牌照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出門,因操作不當駛出道路右側致使車輛側翻。經鑒定,李某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355.41mg/100ml。經認定,被告人李某鼎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福、李某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結合兩人無證駕駛、自首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的標準是什么?根據我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而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因此,飲酒與醉酒處罰嚴重程度是不一樣的,前者的違法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而后者是犯罪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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