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日前審結一起明知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仍駕駛剛購置僅1天的輕型普通貨車,遇到危險時將油門當剎車踩撞死路人的刑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協同其表弟梅某甲到車行提取新購置的輕型普通貨車,當日17時許在其即將到達住處時,被告人林某某提出由自己駕車回家,行經福鼎市點頭鎮柏柳村縣道,因一時慌張,誤將油門當剎車使用,碰撞路邊行人梅某乙,致使梅某乙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案發后,公安機關在醫院抓獲被告人林某某,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罪行。經認定,被告人林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5月26日,被告人家屬四處籌錢賠償時,林某某四歲小女在家無人照看,從家中窗戶攀爬跌落不幸身亡。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當事人面臨的實際困難,多次組織雙方家屬進行刑事和解,最終促使被害人家屬諒解了被告人林某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林某某在案發后能及時救治被害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并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依法亦予以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隨著現今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鎮出現越來越多的機動車,最嚴駕考的政策便是在這種背景下出臺。面對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機動車,本著對自己、對他人生命及家庭負責的社會責任感,任何人皆應當在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后或符合法定情形下方可上路行駛,避免悲劇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