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鄭秋卉)福鼎一男子借款經商拉上妻兒擔保,還讓兒子代為借款自己“作保”,后因久拖不還被訴至法院。日前,市法院依法審結上述兩起民間借貸案,均判決借款人和擔保人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2018年3月,被告柯某因經商需要資金周轉,便向原告陳某借款五萬元。陳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其找人在《擔保借款憑單》上簽字提供擔保,柯某遂讓其妻子與兒子小柯作為擔保人。2019年1月,柯某計劃投資新項目,又以兒子小柯的名義、自己作為擔保人向陳某借款兩萬元。后父子倆一直未償還上述兩筆款項,陳某催討無果后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柯某與小柯向陳某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承擔還款的民事責任。小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時亦在場,應承擔借款和作為擔保人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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