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把“拉布拉多犬”拴在人行道上 驚嚇到過路小孩 小孩為躲避跑至道路中間 被電動摩托車撞傷 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并作出判決,由犬只飼養人承擔70%責任,電動摩托車駕駛人承擔30%責任。 △圖源網絡與本案無關 案情回顧 2021年5月,小趙(時年12歲)與同伴在街道路邊行走,行至某副食店門前時,受到蔡某拴養在店外雨棚鐵柱上的一條成年“拉布拉多犬”驚嚇。小趙為躲避跑至道路中間,與朱某駕駛電動摩托車相撞,導致其右足腳趾受傷。朱某在下車查看小趙情況后便駛離現場,未將小趙送醫救治。小趙起跑處和與摩托車相撞地相距約3米。 當日,小趙被家人送至醫院治療。后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趙及家人將蔡某、朱某等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蔡某將其飼養的成年“拉布拉多犬”拴在人行道上,并且無人在場看管。其占用公共區域拴養犬只的行為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未盡到危險防范義務,若該犬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應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小趙受傷時12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原告小趙在本應安全的道路邊行走,突然受到被告蔡某飼養犬只驚嚇,在慌張之下躲避而跑至道路中間。該行為雖然不妥,但鑒于其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應對其在面臨突發危險時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過高,故原告小趙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朱某駕駛電動摩托車,遇前方有小孩時理應高度謹慎。雖然原告小趙起跑處與其相撞處相距3米,且事發突然,但其未保持足夠的謹慎,且事后未對傷者進行救治,故應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蔡某在人行道拴養犬只的不當行為系造成損害發生的起因,系先決條件,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朱某承擔次要責任。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蔡某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因小趙系未成年人,對其的安全注意義務和緊急情況下的處置方式不應過于苛責;若小趙已成年,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上對其安全注意義務就會有更高要求,若其行為超出必要限度就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朱某在造成小趙受傷后,未及時對小趙進行救治是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主要原因。 法官提醒,在飼養犬只等動物時,在公眾場所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給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威脅。如若發生傷害,相關責任人應在第一時間采取合理救治或處置措施,減少傷害或損失,并保留相關證據,以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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