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關于數罪并罰。由于被告人薄熙來所犯之罪均被依法判處刑罰,因而應當依法適用數罪并罰的規則。被告人薄熙來所犯三罪判處的主刑分別為無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和7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和相關理論與實踐,判決宣告的數罪之主刑中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存的,采用吸收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即應決定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低于無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亦不再執行。因此,一審判決決定對薄熙來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綜上所述,薄熙來案件的一審審理在嚴格遵循刑事訴訟程序和彰顯程序正當的基礎上,又作出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于法有據、于情有理的一審判決,從而實現了案件審判的實體正義,使本案審判成為貫徹現代刑事法治精神、兼具程序正當與實體正義的典范。認真總結和深入研究本案的審判經驗并予以弘揚,對于促進我國刑事法治當頗有助益。
(作者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