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家 眼鏡店 因出售與“ 暴龍 ”眼鏡相似的“瀑龍”眼鏡,被“ 暴龍 ”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廈門雅瑞公司告上了法庭,鼓樓法院審理后認定這家 眼鏡店 出售的“瀑龍”眼鏡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判定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去年5月,廈門雅瑞公司接到顧客反映,在福州的 眼鏡店 買到假冒的太陽鏡。經調查發現,福州市某 眼鏡店 銷售的太陽鏡,眼鏡鏡腿、吊牌、 眼鏡盒 等上使用“ 一汽瀑龍Yiqibaolong”標識,這些偏光太陽鏡質量低劣,對消費者的視力存在一定的影響。于是,廈門雅瑞公司將這家 眼鏡店 告上了鼓樓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報紙上公開登報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
經過審理,鼓樓區法院認為,福州某 眼鏡店 銷售的眼鏡在吊牌及眼鏡鏡腿中使用的“瀑龍”及“baolong”字樣,與原告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 暴龍 ”及“Bolon”在文字字形及讀音上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存在特定的聯系,從而導致對相關產品的混淆,故被告銷售的眼鏡屬于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法院判處福州某 眼鏡店 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并支付被告各項賠償金共計6165元,對于原告提出的商譽損失,因無相應證據證明,故對此項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