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所規(guī)定的戒毒措施之一。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由公安機關下達,屬行政強制措施。強制隔離戒毒的執(zhí)行目前則分別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強制隔離戒毒制度統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強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的勞動教養(yǎng)戒毒。它和自愿戒毒共同構成了現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措施的基本體系。
1、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qū)戒毒的;
(二)在社區(qū)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qū)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qū)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qū)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2、被執(zhí)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zhí)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zhí)行。
3、強制隔離戒毒期限。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zhí)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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