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壽寧縣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某某、葉某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與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2、3月間,被告人宋某某先后3次以抵償欠款或直接販賣收款的方式,每次將一小包(或一粒)“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分別以300元或200元的價格販賣給葉某、張某某、繆某某等人吸食,得款700元。
2012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葉某某接到吸毒人員需要購買“冰毒”的電話后,即雇傭鄒某某(另案處理)將一小包“冰毒”(重量為0.2克)送交給吸毒人員,交帶回毒資200元給被告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與葉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多次販賣“冰毒,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蔡營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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