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工作人員 剛開展過消防安全檢查 轉頭房東繼續將電動自行車停在家中? 結果三輛電動自行車“付之一炬”? 屢教不改險釀大禍! 罰! 2024年5月26日,福建晉江市羅山街道一民房發生火災。 監控顯示,起火原因為小孩子玩火引燃電動自行車,由于燃燒面積較小,消防救援人員很快控制了火情,但由于電動自行車燃燒產生大量高溫有毒煙氣,消防救援人員持續出水控制,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而現場三輛電動自行車也被燒得只剩鐵架。 調查人員發現 事發時 該居民家中 竟同時停放數輛電動自行車 然而,就在3月21日,社區工作者曾對該房屋開展過消防檢查,并在檢查中指出屋內停放四輛電動自行車且私拉電線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的問題。針對房東屢教不改、拒不整改,執法人員對責任人曾某進行批評教育,并依法做出立案處罰! 法律規定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應當在單位、住宅區的指定區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充電。 法律責任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消防部門鄭重提醒 為了您和他人生命安全,請務必注意: 個人:請將電動車或電池放置在集中充電設施中,規范停放或充電;切勿在住宅內(含樓內、室內)進行充電;切勿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樓梯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不要違規改裝電池或購買二手電池。 有關單位:依照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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