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今年7月9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清理與公開招聘制度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不得實行給予特定群體加分、限定內部人員報考等有違制度公平的規定。”
該文件還規定:“確需給予政策傾斜的,應當具有法律法規或省級以上組織人力社保部門的政策依據。”
有專家分析認為,浙江省從“各自為政”到“統一清零”,旨在清除事業單位“蘿卜招聘”存在的土壤,落實規則公平。
加不加分,怎樣加分,各地不一
在將網上可查詢的浙江省60個區(縣、縣級市)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加分政策進行統計和對比后,記者發現,浙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最常見的加分是針對“大學生村官”的,此外還有“獨生子女”、“退伍士兵”、“退伍大學生士兵”、“少數民族”、“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幾類針對特定群體的加分類型。
不過,在加不加分、給哪些特定群體加分,以及具體的加分分值等問題上,上述區(縣、縣級市)的做法各不相同。
其中,有26個區縣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公告或簡章并未規定加分政策;有33個區縣給予大學生村官這一特定群體加分的優惠,但具體分值有所不同;給予獨生子女、退伍士兵等幾類特定群體加分優惠的區縣都不超過10個。
例如,獨生子女考生只在7個區縣參加事業單位招考時享有加分的優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考生只在溫州市和湖州市享有加分優惠,退伍大學生士兵加分只在海寧市的“2012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出現過一次,退伍士兵加分只在湖州市“2012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出現一次。
從政策實施的年份上看,各種加分類型在各區縣的實施有著較大的“跳躍性”,加分政策實施并不連貫。
例如,2008年,杭州市拱墅區事業單位招考對大學生村官的加分規定是“工作滿兩年的,筆試加2分;工作滿3年以上的,加3分”;但在2009年招考時,未規定具體的加分政策;在2010年招考時,又恢復執行2008年的加分政策;而在2011年和2012年,則不再規定加分政策。
再如,建德市在2007年至2012年的6次市直事業單位招聘中,2007年至2009年未規定加分政策;在2010年招考時,對“選聘到本市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即“大學生村官”——記者注)報考定向以外職位實行優惠加分政策:其中,“2007年任職的(大學生村官)筆試成績加2.5分,2008年任職的(大學生村官)筆試成績加 1.5分”;而在2011年后的招考中,又未再規定加分政策。
據記者的不完全統計,浙江省有24個區(縣、縣級市)的事業單位招考存在類似的“跳躍式”加分政策。
此外,各區(縣、縣級市)給予某一特定群體的優惠加分分值也各不相同。
在記者查閱的60個區(縣、縣級市)中,7年間對大學生村官的加分規定中共出現過14種不同的分值。
例如,2010年,蕭山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規定,“在村、社區工作滿兩年的大學生村官,報考時可在筆試成績中加3分”;平湖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規定“加2分”;余姚縣規定“加5分”;杭州市上城區、西湖區規定“滿2年加2分,滿3年加3分”;建德市則規定“滿2年加1.5分,滿3年加2.5分”,樂清縣規定“滿2年3分、另多1年加1分;獲得過先進、優秀每次各加1分”。
有的區(縣、縣級市)給予同一特定群體的加分分值存在一年一變的情形——例如,溫州市鹿城區“2008年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選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告”規定,對“大學生村官”“加2分”,2009年沒有加分優惠,2010年規定“1~3年加2分、3年以上加5分”,2011年改為“1~3年加1.2分、3年以上加3分”,2012年則沒有加分優惠。
記者發現,浙江省上述60個區(縣、縣級市)的事業單位統一公開招聘中,不同地區的加分優惠政策具體內容及其政策依據也有不同的規定。
以對獨生子女考生的加分優惠為例,2002年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給予其他獎勵。”
根據該文件,溫州市樂清縣2003年出臺了《樂清市貫徹落實若干規定》,其中就有“凡從大中專院校畢業或部隊退伍后參加本市級舉辦的各種就業考試,獨生子女享受錄取分數線降5分待遇,兩女戶對象享受錄取分數線降3分待遇,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的內容。
同年,《泰順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順縣實施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則規定獨生子女、農村兩女戶子女考生按考試成績加2%分。
即便是在同一地區,不同年份發布的關于事業單位招考對特定人群優惠加分的文件表述也有所不同。
例如,嘉興市桐鄉市在2000年出臺《桐鄉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規定“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招考各類工作人員時,城鎮退役士兵的考試分數上浮20%”。
2007年桐鄉市出臺的《桐鄉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辦法》則規定:“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招考工作人員時,退伍義務兵的筆試分數上浮10%,復員士官上浮15%,轉業士官上浮20%。”
省里下禁令,個別地方違規
今年7月9日,浙江省委組織部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文規定“不得實行給予特定群體加分”。但在該文件發布后,浙江省仍有部分地方的事業單位招考過程中出臺了針對特定群體考生的加分優惠政策。
2012年7月20日,泰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泰順人事人才網發布了“2012年泰順縣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告(第1號)”,該公告的附件5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招考加分人員主要分為三類:計劃生育加分、少數民族加分和大學生村官加分。
但該加分政策隨后被取消。泰順縣招考組織方于8月18日舉辦考試,8月30日發布成績。在出成績的前一天,泰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泰順人事人才網發布公告,宣布縣里正在組織實施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一律停止實施前面所公布的各項政策性加分。
有考生向泰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此事,得到的答復是,8月9日,溫州市委組織部來縣里檢查,發現泰順縣的加分政策有違浙江省新的文件精神,因此,縣里取消了加分。
無獨有偶,與泰順縣同屬溫州市管轄的蒼南縣在今年9月29日發布的《2012年溫州蒼南縣事業單位招聘100名工作人員公告》中也提到了針對部分特定群體的加分優惠政策。
該公告的第四大項第2小項明確提到對“獨生子女或農村二女戶”考生和“蒼南縣退役大學生士兵”考生的加分優惠辦法。(實習生 郎淑靜 本報記者 來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