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無本”買賣,男子誘騙他人租車后將車輛出售,曾經還非法拘禁他人以要回賭資。日前,市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華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0 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2007年4月29日,陳某華伙和溫某開(已判決)合謀,以租車游玩為由,誘騙陳某提供擔保,使用變造的駕駛證在福鼎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了一輛小轎車。當時,陳某華兩人將車開到浙江省平陽縣準備出售,但因車型不好一時無法售成,便將車開回福鼎還給租賃公司。同年5月9日,陳某華伙和溫某開再次聯手故技重施,以租車游玩為由誘騙陳某到另一家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小轎車,最終在浙江省金華市將車出售成功,銷贓得款30000元。經鑒定,該小轎車價值105187元。2008年2月20日出售的小轎車被當地公安局查獲,已返還給受害人。
2006年8月,陳某華及陳某某、方某東(均已判決)等人因懷疑林某、胡某等人在賭博中使詐,便合謀糾集他人將胡某、林某帶走以要回被“騙”的賭資。2006年8月8日下午,在陳某華及陳某某等人的策劃下,溫某偉、林某快(均已判決)等人在浙江省蒼南縣將胡某、林某強行帶至平陽縣鰲江鎮某公墓附近的石屋內,對被害人施以暴力毆打,并持刀威脅胡某、林某承認詐賭。隨后,陳某華伙同陳某某等人又將胡某、林某轉移至平陽縣的一家賓館內,由陳某某負責用手機拍攝胡某、林某承認詐賭的過程,又強令二人寫下退還詐賭賭資的字條,以此向二人索回賭資。第二天上午,陳某華及陳某某、方某東等人在收到胡某、林某各3萬元后,將二人釋放。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陳某華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車輛,數額較大;為索回賭資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合同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應予以數罪并罰,結合其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毆打情節,以及到案后坦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法院 劉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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