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當事人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甚至為逃避執行“各顯神通”。12月25日,市法院集中宣判七起拒執案件,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刑期,并宣告緩刑,另兩名被告人因犯罪情節較輕被免于刑事處罰。
據悉,七名被告人因金融借款合同或民間借貸糾紛被市法院判決或裁定償還4萬余元至201萬元不等。為逃避履行還款義務,七名被告人以拒不申報、轉移財產等手段隱瞞個人財產,后部分或全部履行執行義務并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結合各被告人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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