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正式施行兩周年 它可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規范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 是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的法治保障 接下來 讓檢察官通過幾個場景 帶你一起回顧了解~ 01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有組織犯罪也在向網絡空間滲透,因此,應注重在網絡信息領域預防和治理有組織犯罪。《反有組織犯罪法》中規定了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關于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的義務。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義務,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揚、誘導有組織犯罪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宣揚、誘導有組織犯罪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依法為公安機關偵查有組織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網信、電信、公安等主管部門對含有宣揚、誘導有組織犯罪內容的信息,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或者下架相關應用、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并保存相關記錄,協助調查。對互聯網上來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電信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及時阻斷傳播。 02 跟蹤滋擾他人、惡意舉報誣陷、噴油漆堵鎖眼……現實生活中,有的黑惡勢力采取的不法手段不再是傳統的拳打腳踢、拔刀相向、打人致傷亡等“硬暴力”手段,而是采取“軟暴力”,不直接侵害被害人身體或損毀他人財物,而是對他人精神上進行施壓,給人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反有組織犯罪法》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明確了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對惡勢力組織可以適用法律規定的懲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有組織犯罪、“軟暴力”行為的定性。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十三條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03 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實現“打財斷血”,《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了財產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五條 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收益,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或者混合財產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六條 涉案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一)為支持或者資助有組織犯罪活動而提供給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 (二)有組織犯罪組織成員的家庭財產中實際用于支持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部分; (三)利用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04 近年來,未成年人成為有組織犯罪的侵害對象,同時也被利用成為有組織犯罪者實施犯罪的工具,甚至淪為組織領導者的“擋箭牌”。《反有組織犯罪法》從法律層面規定對在校學生的防范教育,構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網”,拉起對不法分子的“預警線”,推進教育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從源頭防范有組織犯罪向未成年人群體蔓延。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六十七條 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防范有組織犯罪的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范有組織犯罪的侵害。 學校發現有組織犯罪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妨害校園及周邊秩序的,有組織犯罪組織在學生中發展成員的,或者學生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讓我們一起 尊法 學法 守法 用法 共同營造平安穩定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