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依法反有組織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條文釋義】本條主要規定了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兩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這一規定要求在反有組織犯罪立法和執法司法工作中,應當貫徹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立法方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中央關于常態化掃黑除惡的決策部署,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武器,同時將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納入法治軌道進行規范,就體現了依法反有組織犯罪的原則要求。在執法司法方面,各級人民政府、政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都應當嚴格執行本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首先,懲治反有組織犯罪要依法進行,要嚴格按照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根據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實際危害等情節依法確定罪名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嚴格依照法定條件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組織,既不放縱,也不拔高湊數。在刑事訴訟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各環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次,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專門機關和各有關部門開展各項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遵守本法對反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等制度規定,依照法定的職責分工,嚴格依照法律確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各項反有組織犯罪措施,既不失職,也不越權。 二是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這一規定,應當從兩個方面理解。其一,有組織犯罪是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人身財產權利的重大威脅,強化反有組織犯罪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懲治有組織犯罪活動,本身就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其二,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充分尊重和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內的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本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辦案程序,嚴格掌握有關措施的審批權限,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對財產的強制措施。要遵循"比例原則",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盡量減少執法辦案活動對公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維護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暢通公民和組織對違法不當辦案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申訴、救濟渠道,違法辦案給公民和組織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等規定給予賠償。 本法的許多具體規定都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如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立案前的緊急止付等緊急措施規定較嚴格的審批權限,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第三十條中關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羈押措施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的規定,第四十一條中關于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依法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益的規定,第四十九條關于涉案財物處置中保障利害關系人有關訴訟權利的規定,第七章中關于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污點證人等的保護措施等。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切實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立法宗旨和背景】 (一)起草背景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本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題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大決策。黨的十九大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八個明確"與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十四個堅持"基本方略。2020年11月,黨中央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提出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在會議上強調,要堅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憲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安全法第七條中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作為重要的執法司法工作,應當遵循法治原則,嚴格依法進行。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中也對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的統一,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等依法辦案的原則提出了明確要求。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國家安全法第七條中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2009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都提出了執法司法領域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具體舉措。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也應當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既要嚴厲懲治有組織犯罪,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權。本法賦予了執法司法機關必要的執法權力,同時就要加強對執法權力的規范制約,防止執法手段的不當使用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樣,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才能真正獲得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得到勝利的保障。本條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經驗,與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銜接,對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作出了規定。 (二)審議中各方面的意見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一審稿第五條規定,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有的意見提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原則。在總則中規定的,應當是對包括預防治理、案件辦理等方面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整體上有指導意義的原則。立法機關經研究,采納了這一意見,將有關辦理案件的原則移至第三章"案件辦理"中規定,在本條中刪去了相關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