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嚴防境外黑社會組織入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移民管理、海關、海警等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嚴密防范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入境滲透、發展、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移民管理、海關、海警等部門發現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入境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發現相關人員涉嫌違反我國法律或者發現涉嫌有組織犯罪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并及時處理。 【解讀】隨著全球化的發展,跨境有組織犯罪在世界范圍內迅速發展。涉及我國的跨境有組織犯罪也日益猖獗、形勢嚴峻,這主要表現為:跨境犯罪組織間的合作不斷加強、組織化程度逐漸提高、案件類型呈現多元化、帶有政治性目的的犯罪逐漸出現。由于跨境有組織犯罪突破了地域限制,涉及 針對境內外有組織犯罪的嚴峻態勢、跨境有組織犯罪的危害性以及境外黑社會組織滲透的加劇,本條確立了嚴防境外黑社會組織入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本條的目的在于對境外黑社會組織加強特殊預防,避免境外黑社會組織入境滲透、勾結境內人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出入境證件簽發機關、移民管理機構對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有權決定不準其入境、不予簽發入境證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證件作廢。
不同國家的司法主權,再加上不同國家在社會體制、法律制度以及民俗傳統等方面存在不可忽視的差異,跨境有組織犯罪的打擊難度大大增加。正因如此,跨境有組織犯罪被國際社會公認為犯罪最高形態,被聯合國大會列為“世界三大犯罪災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