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太“燒錢” 他“靈機一動” 變身“辦證專家” 真是“刑”上加“刑” 抓獲癮君子“辦證專家” 8月11日,湖南省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長青派出所在辦理一起吸毒案件中,深挖線索、精準偵查,成功搗毀一個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的犯罪窩點,抓獲犯罪嫌疑人劉某,查獲大量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及印章。 近日,長青派出所民警發現某小區居民劉某存在吸毒嫌疑。查實后,8月11日下午3時許,民警在劉某準備駕車離開時將其抓獲,并在其車內查獲兩大袋空白畢業證、結婚證等證件。民警敏銳判斷劉某還極可能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犯罪。 審訊中,劉某起初僅承認吸毒行為,辯稱車上的空白證件系他人遺落。民警依法對其住所進行檢查,當場查獲數百本空白證件及數百枚偽造的各類政府、企事業單位印章。在鐵證面前,劉某最終供述:因長期吸毒導致經濟拮據,便于2025年初開始從事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的犯罪活動,并通過非法渠道招攬買家獲利。 目前,劉某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其吸毒違法行為并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聚眾、組織吸食、注射毒品的,對首要分子、組織者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六個月至一年以內不得進入娛樂場所、不得擅自接觸涉及毒品違法犯罪人員。違反規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