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下放一批國家采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國務院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相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減少、合并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等放寬工商登記條件、實行“寬進嚴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減少一批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后置審批的項目以及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中央編辦、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行業協會商會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主體。(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脫鉤方案,確定一批行業協會商會進行試點,同時試點一業多會)
(十九)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國務院各部門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各部門分別負責。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職能轉變要求,提出加強自身改革和推進本系統改革的具體措施)
(二十一)規范非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和實施。(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