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民政部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修訂工作,民政部門按新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四)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強化宏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監察部、商務部、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的意見)
(二十五)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務部牽頭解決一批突出問題)
(二十六)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在職責范圍內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十七)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群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政策)
(二十八)推進國務院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中央編辦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推進部門組織條例有關試點工作)
(二十九)加強技術標準體系建設。(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強制性標準管理的方案,并組織修訂一批急需的強制性標準)
二、2014年完成的任務(共28項)
(一)下放一批國家采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相應加強監督檢查。出臺并實施扶持地方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國務院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事項,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