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醫療費4200元。 2024年4月,紀某步行經過李某屋外附近時,被狗咬傷,后紀某前往醫院接受治療。紀某認為該狗雖系流浪狗,但李某在其居住的屋外為狗搭置簡易小窩,并對流浪狗進行喂食,且未對狗進行約束,應對其受傷承擔責任,遂訴至福鼎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31952.21元。 案件立案后,承辦法官通過實地走訪、向派出所調取當事人報案時的執法視頻,了解雙方矛盾突出點后及時組織調解,但因雙方文化水平較低,李某又系低保戶,極難協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最終法官通過多方聯系,了解到李某侄子愿意出面幫李某與紀某進行協商。承辦法官遂與紀某進行釋法說理,并計算損失,最終紀某同意和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法官提醒 在當前社會,很多公眾看到流浪動物,都會觸動惻隱之心,施以援助。但是,愛心收留他人遺棄、逃逸的流浪寵物,將在愛心收養人和寵物主人之間形成無因管理的法律關系。流浪的動物長期脫離人類控制,隨處覓食,本身可能攜帶大量病菌,且沒有約束措施,很有可能造成傷害事件。愛心人士不應僅僅從行善角度考慮自己的行為,還應充分認識到流浪動物的危險性。本案中,李某作為愛心收養人,因該法律關系的建立,需對流浪狗造成紀某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