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修訂后的《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非機動車登記條件有什么變化?《辦法》在通行管理方面主要作了哪些修訂?一起來看——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機制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國家電動自行車生產的政策和標準發生重大調整,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新業態快速發展。為規范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福建省福州、泉州、寧德、龍巖等設區市先后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修訂了本地市的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法規規章。2014年頒布的《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施行至今已10余年,為妥善應對非機動車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亟需修訂原《辦法》以適應國家有關政策標準的調整變化,保障福建法制統一。 (二)是回應社會關注和人民群眾呼聲的迫切需要。非機動車是城鎮中廣大人民群眾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一方面,隨著近年來福建非機動車尤其是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大且增長迅速,車輛違法加裝拼裝改裝、違規行駛、亂停亂放、駕乘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不規范充電等現象頻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影響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另一方面,道路交通規劃、車輛停放場所建設等方面也存在無法適應非機動車發展趨勢,難以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的情形,社會各界關于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的呼聲日益高漲。 二、非機動車登記條件有什么變化 答:主要有兩個方面變化。一是取消關于申請登記的非機動車必須列入非機動車產品目錄的規定;二是增加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提交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規定。 2018年7月,電動自行車的生產由生產許可轉為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電動自行車應當取得強制認證(即3C認證),所有取得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均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因此,原《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已失去意義,且與目前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實施的強制認證政策沖突,在此次修訂中予以刪除。 三、《辦法》對非機動車通行有哪些保障 答:新增第四章“通行條件”和第六章“停放和充電”兩個專章共12條,對非機動車交通系統規劃制定、非機動車道的規劃、新建、改建等要求和標準,對城市非機動車道設計、規劃與建設、高峰時段車道臨時調整、停放配套設施建設標準等作了細化規定,以保障非機動車駕駛人安全、順暢通行。同時,規定電動自行車在指定區域停放,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禁止私拉電線充電。 四、《辦法》在便民方面有什么新規定 答:《辦法》在非機動車登記和通行規則方面有兩個新的便民新規定。一是規定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可憑非機動車來歷憑證,在登記前臨時駕車上道路行駛。二是考慮到多數家長接送未成年人上下學的實際需求,將原來“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后座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規定修改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五、《辦法》對非機動車新業態方面有什么規定 答:《辦法》從兩個方面規范非機動車交通新業態。一是明確鼓勵、引導城市公共自行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新業態規范發展。二是分別規定了城市公共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使用非機動車從事快遞、配送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應當履行的管理職責。 六、《辦法》在通行管理方面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一是新增非機動車管理原則。明確非機動車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優先、方便群眾、源頭治理、屬地管理、協同共治”原則。二是修改完善通行規則。駕乘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不得牽引或拴系動物、不得在行駛中的兩輛非機動車間共載一個物品等規定;明確了非機動車不得逆向行駛、違法占用機動車道行駛通行規則。三是取消“超標電動車”過渡期規定。鑒于2018年7月電動自行車生產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以來,福建“超標電動車”存量逐年減少;且設區市人民政府設置的“超標電動車”過渡期均已屆滿,因此,刪除原《辦法》關于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設置“超標電動車”過渡期及制定“超標電動車”具體管理措施的規定。 七、《辦法》對交通違法的行政處罰方面有何特點 答:《辦法》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原則。一是將原《辦法》規定統一處50元罰款的違法行為,區分違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設定了“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處50元罰款”兩種法律責任。二是對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如對“以營利為目的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對“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元罰款,并責令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