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民政廳聯合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福建省調查總隊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掛鉤,調整為與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掛鉤。 《通知》明確各設區市要綜合考量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設定低保標準與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掛鉤的量化比例,并按照比例統籌確定所轄縣(市、區)低保標準。此次調整,將進一步提升低保標準的科學性、時效性和精準性,推動低保標準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讓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至6月底,全省各地已全面完成低保標準調整和確定工作;7月起,全省城鄉低保人均標準由843元/月提高至877元/月。(各設區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見附表) 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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