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社保繳費、競業限制等 最高法發布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進一步回應司法實踐需求,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司法解釋堅持穩就業優先與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相結合,引導用人單位更好履行穩崗社會責任。其中,司法解釋回應實踐中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判斷標準的爭議,明晰了應認定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避免用人單位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轉包、分包、掛靠、混同用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現象,司法解釋 明確承包人、被掛靠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明確混同用工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規則, 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 為促進人才有序流動,司法解釋規定, 在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也不生效,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 在勞動者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范圍的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 同時,人民法院堅持依法衡平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利益。司法解釋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雙方約定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勞動者未按約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勞動,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損失、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相關約定已經履行的時間等因素確定勞動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最高法當天還發布了6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具體體現此次司法解釋確立的相關規則,推動各方更好理解適用。據悉,最高法將通過繼續發布典型案例、不斷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庫等方式加強審判指導,統一裁判標準,為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簽了協議就可以不繳社保?法院判決協議無效 公司提出不繳納社保,每月多給一筆補助,還要求簽訂“自愿放棄社保”的協議? 2022年7月,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入職第二天,公司和朱某簽署了一份自愿放棄繳納社保聲明。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張玉賢介紹,聲明的主要內容是朱某自愿申請不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他社保補助,如果將來補繳社保應當將補助退回。一個多月后,朱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一個解除理由就是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朱某和保安公司已經簽署了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朱某又以保安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合同。保安公司是否要支付朱某經濟補償呢? 張玉賢介紹: 保安公司主張,入職當日就提出要給朱某繳納社會保險,是朱某自己為了每月多領錢,主動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 而朱某則主張,聲明是保安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條款,要求他簽署的,他認為公司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侵犯了他的法定權利,是無效條款,所以他提出解除合同,公司應當向他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雙方對聲明簽署過程各執一詞,但這份聲明的內容已違反我國法律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 張玉賢介紹,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這是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具有強制性。本案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保障的權利,也損害了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所以這份約定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法院最終認定,因保安公司沒有依法為朱某繳納社保,朱某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補償情形,判決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企業逃社保難逃責 員工棄社保失保障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終將難逃補繳和補償責任,而勞動者若為眼前的補助放棄社保,也將丟掉醫療、養老等長遠保障。 法官提示,一些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來換取眼前的補助,短期來看,勞動者每月的收入是增加了,但存在很大的風險,也損害勞動者自身的長遠利益。 張玉賢介紹,比如: 當勞動者生病就醫時,沒法通過醫療保險來報銷醫療費; 在勞動者失業時,不能通過失業保險來領取失業金; 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不能通過工傷保險來報銷醫療費,獲得各項工傷賠償; 假如勞動者生育,將無法通過生育保險來報銷生育費用,獲取生育津貼; 當勞動者年老時,也不能通過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保障晚年的生活。 這些對于勞動者而言,都是實實在在的風險和利益損失。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將失去通過社會保險分散風險和成本的機會。勞動者本應通過社會保險享受的待遇,如醫療費報銷、工傷賠償、生育津貼等,都轉而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的方式,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無效的。 張玉賢介紹,對用人單位來說,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短期來看是節約了社保成本,但從長遠來看也存在著兩個風險: 第一是強制征繳的風險,在社保行政部門強制征繳時,用人單位不僅要依法補繳,還要承擔滯納金。 另一個風險是,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官表示,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院支持勞動者關于經濟補償的請求,有利于糾正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協議、聲明的方式,來規避法律義務,倒逼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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